黔南职院后勤发〔2020〕1号
437ccm必赢国际
关于印发《教师员工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437ccm必赢国际教师员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黔南职院议〔2020〕1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437ccm必赢国际教师员工公寓管理办法(试
行)
437ccm必赢国际
2020年11月11日
黔南职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437ccm必赢国际
教师员工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院教师公寓管理,有效利用教师公寓的有限资源,重点解决在都匀市区无房产教师员工的居住困难,使教师公寓正常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院教师员工公寓是专供本院教师职工、引进人才、学术交流等租赁居住的周转性用房,在满足上述需求后,可安排学院临聘教辅人员、后勤保卫人员、校办企业职工集中租赁居住。公寓实行只租不售,产权属437ccm必赢国际。
第三条 学院对教师员工公寓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后勤处代表学院管理教师员工公寓。
第五条 教师员工公寓采取物业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 租住资格和程序
第六条 教师员工公寓租住资格。
(一)具有学院正式事业编制人员,优先保障解决在都匀市区无房产的教师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教学职工需求;
(二)学院临聘教辅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门)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三)后勤保卫人员、校办企业职工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请,由其所在服务单位集中提出申请按归口管理原则,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四)学院聘请到校担任教学、技能辅导或比赛指导的外籍教师;
(五)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
(六)教师职工中午临时休息用房,由后勤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制定相应方案。
第七条 教师员工公寓租住标准。
(一)因房源紧张原则上由教师职工合租套间;
(二)学院双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一套两居室;
(三)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学术交流专家、学者;副处级以上的异地交流领导干部;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按相关规定和约定执行;
(四)房源条件允许可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教师员工公寓分配办法。
(一)选房顺序。
1、按照入校时间先后排序选房;
2、同时来校的,按年龄大小排序选房。
(二)申请人只能在现有房源范围内进行选房。
第九条 教师员工公寓租住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教师员工公寓租住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在都匀市区无房产或相关居住证明材料(后勤处协助办理)。
(二)所在系(部)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
(三)组织人事处审核。
(四)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房间并办理交费手续,签订“教师员工公寓入住协议书”。
(五)后勤处国资科登记备案后领取钥匙。
(六)如要求续租,应在租住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按本条(一)(二)款程序办理续租手续。
(七)根据房源情况,学院临时聘用的教辅人员可参照正式职工进行申请。
(八)根据房源情况,后勤保卫服务企业、校办企业申请流程:到后勤服务中心领取《教师员工公寓租住申请表(企业)》→本单位签署意见→归口管理部门(系)审核→学院审批→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房间并办理交费手续,签订“教师员工公寓入住协议书”→后勤处国资科登记备案后领取钥匙入住。
第十条 申请租住教师员工公寓的教师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应无房证明或居住地证明材料;已入住教师员工公寓的教师职工,应当及时、如实填报个人有无购房或居住地证明情况,不符合入住资格应及时退还教师员工公寓。
第三章 租期和费用
第十一条 教师员工公寓租住合同为一年一签。教师员工公寓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教师员工公寓租住保证金。
(一)为保证公寓内各项设施完好,承租人在办理租住手续时须缴纳租住保证金,标准为:单间房500元,套房为1000元。
(二)退房时,若房内各项设施完好无损,租住保证金无息退还本人;若房内设施有损坏,在照价赔偿后,退还租住保证金。如承租人不缴纳赔偿金,则从租住保证金中扣除赔偿款后,再退还剩余的租住保证金;当租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租人须向后勤服务中心补齐缺额部分。
第十三条 教师员工公寓租金。
(一)教师员工公寓的租金:结合学院实际暂定为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2元/平方米(含公摊),后勤保卫服务企业、校办企业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元/平方米(含公摊)收取,今后学院教师员工公寓租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一次性向后勤服务中心缴纳当年的租金;
(三)提前退房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足15天的按半月租金计算,超过15天的按全月租金计算,后勤处无息退还剩余租金。
第十四条 租金减免
(一)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二)学院急需引进的人才,依照学院与其约定内容执行,无约定的按“一事一议”程序由人才所在系(部门)报学院审批。
(三)职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无力支付租金的,由职工所在系(部门)按程序报学院审批。
第四章 入住与退房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入住前应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教师员工公寓租住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水、电、网络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教师员工公寓进行改造装修。
(一)承租人擅自对教师员工公寓改造装修的,学院有权终止租住合同,并责令其在15日内无条件退房,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二)若承租人需对教师员工公寓进行简易装修,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承租人自理,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1、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2、退房时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承租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学院将扣除其全额租住保证金,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七条 教师员工公寓租住要求。
(一)承租人应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注意卫生和安全,按时交纳水、电、房租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用水、用气。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院后勤、保卫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
(二)教师员工公寓只允许承租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住宿使用,不得转租(借)或调换;不得改变公寓用途,严禁利用教师员工公寓进行经营活动。
(三)租住教师员工公寓的教师职工,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四)承租人自添设备,如大功率空调、热水器、取暖设备等需按程序向后勤服务中心报装;网线等物品的放置和使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引起邻里纠纷。
第十八条 教师员工公寓退房程序。
(一)后勤服务中心在合同到期前15天通知承租人。
(二)退房时承租人结清水、电、房租等各项费用。
(三)退房时后勤服务中心和承租人一同检查房间各项设施有无损坏。如有损坏,承租人按价赔偿。
(四)验房合格后,后勤服务中心无息退还承租人租住保证金。
第十九条 租住教师员工公寓的教师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有权终止租住合同,后勤服务中心书面通知承租人在15日内无条件退房。
(一)与学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含调离学院);
(二)学院需要调整周转房,承租人不服从学院调整的;
(三)擅自出租(借)、变相转租教师员工公寓或擅自改变教师员工公寓用途的;
(四)外出学习、出国等逾期未归的;
(五)学院认定其它属于应当退还住房的。
第二十条 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作强占住房:
1、未办理租住手续而私自入住者;
2、租住合同期满后未经学院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者;
3、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者;
4、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终止租住合同和应退还(收回)教师员工公寓而未退房者。
(二)以上各种情况,后勤服务中心书面通知承租人在15日内无条件退房,自承租人违约之日起按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房租(超出部分作为违约金收取),并扣除租住保证金。
(三)对于强占住房者,学院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保留通过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承租人离异。
1、居住教师员工公寓的夫妇离异后,不得将教师员工公寓作为私有财产进行私自分割处置。私自分割处置者,学院有权收回教师员工公寓。
2、居住教师员工公寓的夫妇离异后,教师员工公寓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学院不再另行安排另一方(非我校教职工)住房,由其自行解决;若离异夫妇双方均为学院教师职工,学院可安排另一方入住教师员工公寓。
(二)承租人去世。
1、承租人配偶为非我校教职工,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最多可继续居住教师员工公寓至租住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租住合同。
2、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任何亲属无权使(占)用,其住房在合同期满后由学院无条件收回。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后勤服务中心做好退房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职工有权向后勤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其他教师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宜,按照国家、省、州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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