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2024-04-2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7
2019年后半年,原告廉某、张某从案外人某公司处得知被告定西某公司要在定西市安定区某小区外墙修建浮雕墙。廉某、张某经过长时间的设计,最终定稿于2020年3月13日发送到第三人孔某QQ邮箱。2020年5月7日,被告定西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户外长廊玻璃浮雕制品施工供货合同书,后廉某、张某得知浮雕墙已修建完成,与二人创作完成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遂诉诸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告廉某、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二人创作案涉浮雕作品,并对外展示、发送给第三人的时间明显早于被告定西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合同制作该浮雕作品的时间。被告定西某公司辩称该作品系案外人某公司设计完成,但根据被告定西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案外人某公司只是按被告定西某公司的要求制作浮雕的实物,根据美术作品制作设计图纸,与享有著作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被告定西某公司没有提交能推翻原告廉某、张某主张的证据,被告定西某公司用原告廉某、张某的美术作品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合同,由案外人某公司制作成浮雕制品的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定西某公司赔偿原告廉某、张某800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本案中,定西某公司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有效地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同时也对企业或者个人涉及类似著作权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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