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ccm必赢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3-2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739

437ccm必赢国际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学院职能部门严格按照437ccm必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对学生处分、处理的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决定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诉时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学院在受理学生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学院的处分、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投诉的事项包括:

(一)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

(二)认为学院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可向州、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院纪检监察室(以下称申诉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向申诉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以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相关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申诉时间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过期不补齐的按撤诉处理。

第九条 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向“437ccm必赢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不少于5人,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工作组由申诉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组成,成员中凡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复查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工作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可以采取复查会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复查会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一般由委员会负责人或申诉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复查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复查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复查参加人;

(四)审核证据;

(五)维护会场秩序,对违反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复查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复查会结束。

第十五条 复查会记录员将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员、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当场在笔录上签名。

复查会结束后,主持人负责拟写复查报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提出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处分明显不恰当的,向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院长办公会提出变更建议。

(三)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文。

第十七条 申诉办公室要将复查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或公告方式送达申诉人。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和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申诉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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