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ccm必赢国际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学院职能部门严格按照《437ccm必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对学生处分、处理的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决定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诉时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学院在受理学生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学院的处分、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投诉的事项包括:
(一)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
(二)认为学院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可向州、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院纪检监察室(以下称申诉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向申诉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以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相关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申诉时间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过期不补齐的按撤诉处理。
第九条 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向“437ccm必赢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不少于5人,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工作组由申诉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组成,成员中凡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复查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工作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可以采取复查会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复查会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一般由委员会负责人或申诉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复查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复查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复查参加人;
(四)审核证据;
(五)维护会场秩序,对违反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复查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复查会结束。
第十五条 复查会记录员将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员、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当场在笔录上签名。
复查会结束后,主持人负责拟写复查报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提出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处分明显不恰当的,向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院长办公会提出变更建议。
(三)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文。
第十七条 申诉办公室要将复查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或公告方式送达申诉人。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和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申诉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篆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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