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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申请、认定评选办法
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由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教育厅关于下达当年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织开展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认定和发放工作。
一、资助对象
凡取得我院全日制高职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在校贫困学生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资格。
二、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
2016年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是561元/人 /月。各地各校以参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等因素,对重点资助对象及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重点资助优先参评国家助学金的贫困生类型: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农村特困救助社会供养学生、4孤残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7城镇低保户子女、8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学生以及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申报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报、审核程序
1、申请
每学年第一学期,贫困学生根据本人的贫困需求,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给班主任,班主任依据资料建立班级贫困学生档案,并上报系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汇总。
2、审核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院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指标预算数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从各系建立的贫困生信息档案中挑选出符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贫困学生,并由学院资助中心对相应的认证资料进行公平、公证的审核后,汇总编制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方案”呈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五、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财政资金预算指标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合理确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档次,将助学金分成三个档次(一档3500元/人/年;二档300元/人/年;三档 2500元/人/年)标准评定发放。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学院资助中心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审批情况,按学期编制“国家助学金学生发放名册”上报学院计财处,统一将助学金足额发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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