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日期:2011-05-28  作者: 来源:437ccm必赢国际规章制度汇编(试行)  浏览量:187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做好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确保我院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聘任原则

聘任工作坚持定编、定岗、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人事相宜,事职相符,聘任双方自愿的原则,在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

二、    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以学院核定的编制数为基础,以上级人事部门规定的各类学科各级职务比例为依据,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

(一)   教师岗位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高、中、初三级岗位。

(二)   非教师岗位设置高、中、初三级岗位。

总人数占全院专业人员总数的15%。高、中、初级职务占编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30%65%

三、    聘任条件

  教师基本任职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教学、科研工作量达到额定标准的70%以上,教学、科研效果和质量较好;能够以身作则,坚持工作制度,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等;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高级职务年发表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少于一篇或有相当成果。中级职务年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或有相当成果。

  党政管理岗位上有双肩挑职务人员,年提交的已实施应用、效果好、水平高的调查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可视为相应成果。

四、聘任办法

   聘任工作在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聘任上岗,第二阶段聘任各级职务。

(一)聘任上岗

  根据基本任职条件,分别进行考核。经考核,达到基本任职条件者可聘任上岗,达不到基本任职条件者,进入待聘岗位。

  对特殊原因达不到基本任职条件(接近或差距不大)的人员,若本人有决心且有措施限期达到要求的,或因工作表现一段时间内不好,但经批评教育有决心改正的,可以实行试聘。试聘期限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最长为一年。试聘期内不享受相应待遇。

  由学院派出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应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各系(部)应给予正常聘任。

(二)聘任各级职务

  根据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分别对现岗位职务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达到现职务最低考核标准者,可聘任现职务;达不到现职务最低考核标准者,按条件低聘相应级别的职务(每次考核聘用只低聘一档),直到落聘;对于有突出业绩的人员,原则上可低职高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于各级职务考核合格人数超过相应岗位编制数的系(部),可将多于人员推荐到缺编的相近专业予以聘任,也可设一定数量的过渡岗,以后逐年调整,直至达到规定的岗位数。过渡岗只设科研任务岗,以完成一定数量科研任务为上岗的前提。

五、聘任程序

(一)被考核个人按年度填写《考核表》,报所在系(部)考核小组审核。

(二)各系(部)考核聘任小组按照基本任职条件和聘任办法,对本单位人员近两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被考核人《考核表》中相关项目的工作量及其他内容送教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征求对被考核人工作表现的意见。经考核,得出考核结果,提出聘任意见,与《考核表》一同报送院领导。

(三)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签发聘任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四)学院制订相应政策,鼓励超编学科的人员在有利于各学科人员梯队结构及学科建设的原则下向缺编学科转移。

(五)对接近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六、续聘、解聘

() 续聘

  在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手续应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进行。

 (二)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聘:

1、因健康原因,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难以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和聘任要求的。

2、经考核,不具备完成本职工作能力的。

3、逾期不归或有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

4、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较大损失的。

5、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6、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的。

7、私自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经教育未改正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因工伤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或女教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或患绝症、精神病,或由学校派出在职培养、出国进修、考察及完成其他任务,或符合国家其他规定,学院不解聘,但视情况减免其承担的相应职务的工作。解聘后,不享受原聘任职务待遇。

七、低聘和未聘人员

(一)学院对低聘人员,第一年,不发聘书,内部通报,下浮相应津贴标准,其他待遇不变。第二年,经考核达到原岗位职务要求,可聘任原岗位职务,若仍达不到原岗位职务要求,学院正式低聘,颁发聘书,聘期从颁发聘书之日算起。

(二)未聘人员自落聘之日起,转入待聘岗位,管理办法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可向原系(部)或相近专业所在系(部)提出上岗申请,系(部)在岗位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让其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津贴参照试聘人员标准执行,其他待遇不变(落聘前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聘用相应职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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