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9-0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15

 

 

 

 

贵州省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生产力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实验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实验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2年以上。

 

四、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的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五、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的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助理实验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参与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积极参加科研、教研、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独立进行1门实验课的全部准备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完成1门实验课程及实验,教学效果好(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并提供实例,下同)。

2.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须提供实例,下同)。

(二)业绩成果

任助理实验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设计过1个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效果(须出具单位证明材料)。

2.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3.参编已出版使用的实验教学讲义、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

4.参与编制与本专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程)等1部。

5.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1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相关验收、鉴定材料和使用单位的证明材料,下同)。

6.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实验报告。

7.获校级(单位)优秀教师、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或年度考核2年以上优秀。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

2.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教材、实验指导书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

4.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表彰奖励。

 

六、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的学位),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实验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承担实验室建设,具有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按照教学大纲等要求,独立承担1门实验课的全部实验讲课,并指导实验全过程,教学效果好。

2.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在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独立管理指导实验室工作的能力;或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或在组织实验室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成绩,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二)业绩成果

任实验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2.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研制、技术改造,大型精密仪器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论文、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2名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按《省()级奖项获奖计分表》(见附件2)计算达到10分以上者。

4.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程)等1部。

6.出版专著、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7万字以上;或主编教材115万字以上,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或参编较高水平著作或教材,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7.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创新相关。

8.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2名;或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9.主要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教学成绩突出,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担任实验师15年以上,获市(厅)级表彰。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实验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

2.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获直接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300万元以上,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教材、实验指导书11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4.发表高水平的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创新相关的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

5.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表彰奖励,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七、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实验师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高级实验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独立承担2门实验课的全部实验讲课,教学文件齐备,教学效果好。并指导或培养实验技术人员1年以上,成效显著。

2.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具有扎实专业理论和实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对精密仪器或大型设备熟练进行调试、操作、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的能力。在教学设备研发,或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引进、使用,或在创造、改进测试方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指导或培养实验技术人员1年以上,成效显著。

(二)业绩成果

任高级实验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有专项经费,至少有1项投入运转);或根据工作和科研要求,成功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上均要求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2.在实验技术装置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300万元以上,在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相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材料)。

3.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第1名以上;或按《省()级奖项获奖计分表》计算达到20分以上者。

4.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9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5.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程)等1部。

6.出版创见性学术专著或教育部规划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11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创见性教材或实验指导书2部共20万字以上,个人累计完成7万字以上。

7.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8.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以上;或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9.主要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教学成绩显著,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担任高级实验师10年以上,获省(部)级表彰奖励。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实验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

2.出版创见性学术专著或教育部规划高校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12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3.发表高水平的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创新相关的论文2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

 

八、附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资历”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资历。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论文。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专利发明系指本专业的,除注明的外,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二十三条 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以下)教学工作或进入企业从事技术改进及创新工作一年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著作、教材3万字以及获得的专利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增刊、论文集、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总数最多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课题以完成时限鉴定或验收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评聘高、中级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级奖项获奖计分表

 

1

2

3

4

5

6

7

8

9

 

40

30

25

20

16

13

11

9

40

20

16

13

11

9

7

 

 

20

10

7

5

4

 

 

 

 

 

注: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可提高一个档次对应计分,即国家级二等奖按省(部)级一等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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