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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堂教学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课堂教学是对第一课堂教学的有机延伸、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是共同实现综合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了拓展学生知识视野、挖掘个性潜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更好地发展;为了规范管理我院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有序有效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分为“教育教学”与“管理督导”两种类型。“教育教学型” 主要包括“科教学、专题讲座、项目培训、社团指导”等教学性的活动。教师必须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或PPT课件,做好教学要求的常规工作,并按学时讲授、讲座和报告。“管理督导型”主要包括“技赛选手培训、体艺文比赛辅导、外出参观学习、外联或研讨”等活动,教师重点是认真做好辅导、组织管理、督导等工作。
具体内容形式包括综合素质提升、就业创业、科研实践、报告和讲座、专业能力拓展(含竟赛)、应用能力拓展(含竞赛)、庆祝会、社会实践(参观访问和旅游、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墙报和黑板报、文体艺与社团活动等;组织形式分群众性活动、小组活动和个人活动三种;
第二条 各系、各处、各部门均有权利和责任组织开展对口内容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
第三条 活动必须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和每学期重点工作计划对活动的类型、内容形式、目的、时间、场所、经费预算、预期效果及成果等内容进行精心设计,作出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四条 活动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年1个学分(约16学时)组织开展活动,各系、处、部门一般每学期不少于3次;
第五条 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学生人数,应根据教学要求合理确定,一般不少于20人,不多于50人,特殊教学活动人数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第二课堂活动时间必须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利用自习、课余时间、晚自习、双休日进行;
第七条 要注重活动经费预算及实施后的原始材料积累、成果整理;
第八条 全院第二课堂教学活动计划送对口部门备案,由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导活动情况的开展;
第九条 对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教学活动的教师给予适当的报酬。通常“教育教学型”活动计入教学工作量,按日常教学课酬标准计发;“管理督导型”活动计入非教学工作量,补贴酬金按加班日标准计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主持的活动,必须在相应制度规定中完成额定规定的量后才能计入工作量。
教务处(草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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